(2017)辽07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品兰、刘文龙、刘文鹏与被上诉人何海涛、何忠孝、原审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何屯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品兰,刘文龙,刘文鹏,何海涛,何忠孝,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何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品兰,女,194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锦州市古塔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龙,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锦州石化公司员工,住锦州市古塔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鹏,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锦州石化公司员工,住锦州市古塔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彪,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涛,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忠孝,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庚,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何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何屯村。上诉人张品兰、刘文龙、刘文鹏因与被上诉人何海涛、何忠孝、原审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何屯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品兰、刘文龙、刘文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庄 晓审判员 王 晶审判员 文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佳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