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杜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469号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灵函路岸底村。法定代表人蔺花茹,执行董事。被告:杜玉芬,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灵宝市。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项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