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启玉与姚维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启玉,姚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姜启玉,男,1959年12月1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姚维富,男,1959年3月2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姜启玉与被执行人姚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