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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643-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2952-7,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西。法定代表人陈春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2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责令限期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1.8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3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限期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4、对违法占用1.8亩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360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中的第1、2、3项,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时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时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行审2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云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2017)苏1181执60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时间:2017年4月24日8时30分至9时地点:本院执行局5207室执行员:刘蔚彤、束文辉、沙军荣书记员:钱云峰合议庭评议经过:刘蔚彤: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2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责令限期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1.8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3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限期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4、对违法占用1.8亩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360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中的第1、2、3项,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时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时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行审2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束文辉: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行审2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沙军荣: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行审2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行审2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