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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会勇与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勇,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390号原告:王会勇,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被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6629号。法定代表人:蒲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会勇与被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电器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勇,被告航空电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会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航空电器公司支付王会勇购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航空电器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日,王会勇因生活需要向航空电器公司在天猫商城平台开设并经营的SSC航空专卖店购买了SSC洗车机订单编号:×××,原价7200元,促销价格4200元。当日支付了全部购物货款4200元,收货地址:北京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同月5日收到航空电器公司以顺丰快递(单号:926XXXXXXXX4)送来所购产品。购买时航空电器公司产品页面标注着“价格7200元(划线),促销销售4200元”。因为购买时候洗车机促销活动力度很大所以就购买了商家的洗车机。收到产品后使用一段时间本人想了解机器保养情况,故在网上搜索SSC洗车机YQ(N)-40T1发现其他家的洗车机的价格差不多都是3800-4200左右。后询问商家产品原价是否为7200元,商家答复该产品售价一直为4200元,从未卖过7200元。根据《关于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航空电器公司销售的该款洗衣机存在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虚假优惠折扣,诱骗他人购买,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对王会勇赔偿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航空电器公司辩称,航空电器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王会勇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航空电器公司的网页上标识的是价格并不是原价。第二,王会勇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航空电器公司的产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王会勇在航空电器公司的天猫商城购买了SSC商用高压洗车机大功率洗车器洗车店刷车泵380V高压电动清洗机一台,单价4200元。诉讼中,王会勇称,航空电器公司网页上标注的涉案产品7200元价格(划线),但未按照此价格出售过此产品。同时提交了网页打印件,显示:SSC商用高压洗车机大功率洗车器洗车店刷车泵380V高压电动清洗机,价格7200元。对此,航空电器公司称:在王会勇购买涉案产品之前,航空电器公司虽未以7200元价格实际出售过涉案产品,但涉案产品网页中的划线价格7200元系生产厂家出具的零售指导价格,因产品刚刚上市,故降低价格占据市场。诉讼中,航空电器公司主张,王会勇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王会勇对此不予认可并称,购买涉案产品目的系生活需要,该产品用于冲洗家中牛棚和粪车。本院认为,王会勇与航空电器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航空电器公司不构成欺诈。首先,航空电器公司陈述网页上标注涉案商品的价格7200元,系生产厂家出具的零售指导价格,并提交零售价格指导表予以证明,其标注行为具有正当依据,不存在欺诈故意;其次,涉案产品网页标注并没有直接标注“原价7200元”;最后,王会勇亦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横向比较同类商品在不同商家的售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会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