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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先忠与贾振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先忠,贾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朱先忠。被执行人贾振学。本院在执行朱先忠与贾振学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朱先忠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