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先忠与贾振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先忠,贾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朱先忠。被执行人贾振学。本院在执行朱先忠与贾振学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朱先忠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