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许巧荣与武金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巧荣,武金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357号原告:许巧荣,女,汉族,1942年3月5日出生,现住邢台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申朝,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金晓,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现住邢台桥西区。原告许巧荣诉被告武金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许巧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巧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巧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许巧荣负担。审 判 长  巩子兵审 判 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岳慧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利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