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法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法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1幢2楼220-20号。法定代表人:杨勤作。被告: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昆安高速公路明波大渔村南侧西南汽车配件贸易中心B幢10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云南捷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580元,剩余4580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费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