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光明与王庆、赵广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光明,王庆,赵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温光明。被执行人王庆。被执行人赵广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81**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元,扣划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逄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