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勇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586号罪犯肖勇,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3日作出(2014)抚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9次、单项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肖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