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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小海与平坝县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海,平坝县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高学,黄启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220号原告:黄小海,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学,安顺市平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平坝县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坝区城关镇中山南路平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92700138。法定代表人郭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康琴,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高学,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黄启光,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海与被告平坝县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高学、黄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小海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不充分,需进一步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黄小海负担。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