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与李靖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李靖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339号原告: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住所地:延津县金隆花园。法定代表人:申茂锁,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禹,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靖宇,女,汉族,住延津县。原告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诉被告李靖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靖宇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靖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宝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志强审 判 员 李东民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