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冯铁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铁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铁桥,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系衡水xxxx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铁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铁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冯铁桥驾驶冀T×××××号小型客车沿衡水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支家村村口时撞上在此等公交车的被害人李某2,造成李某2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铁桥驾车逃逸。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冯铁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系失血性休克并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告人冯铁桥于2016年12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案发后,冯铁桥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铁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铁桥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铁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审 判 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