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6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5629常州市九鑫铜业有限公司与大连海达连铸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九鑫铜业有限公司,大连海达连铸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6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九鑫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0489-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河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元、曹雨轩,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海达连铸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62064-2,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普东社区。法定代表人:宋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九鑫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达连铸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绮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