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丁建军与韩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军,韩占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309号原告:丁建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韩占飞,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军与被告韩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丁建军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相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