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丁建军与韩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军,韩占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309号原告:丁建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韩占飞,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军与被告韩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丁建军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相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