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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啟园、吴启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啟园,吴启雄,阳光,简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8号申请执行人何啟园。申请执行人吴启雄。被执行人阳光。被执行人简玉芬。申请执行人何啟园、吴启雄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光、简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67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本院在审理阶段另一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但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