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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柏运黎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柏运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景毅。被执行人:柏运黎,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