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柏运黎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柏运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景毅。被执行人:柏运黎,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