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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节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节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永,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市节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贵恒,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节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西峡县铭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5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四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