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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6孙井彪与桑成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井彪,桑成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财保26号之一申请人:孙井彪,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平,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桑成星,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孙井彪与被申请人桑成星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305财保2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桑成星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客车,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孙井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桑成星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井彪自愿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桑成星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客车的查封、扣押措施;二、担保金40000元,退还申请人孙井彪。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孙井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