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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玉清与刘剑博、刘燕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清,刘剑博,刘燕博,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刘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7民初240号原告:任玉清,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被告:刘剑博,女,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刘燕博,女,200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法定代理人:刘东珍,系刘燕博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剑博,女,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系刘燕博姐姐。被告:刘文博,女,200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刘渊博,女,201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刘帅博,女,201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的法定代理人:赵海彦,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阳原县,系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的母亲。被告:刘秀花,女,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剑博,女,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系刘秀花孙女。原告任玉清与被告刘剑博、刘燕博、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刘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剑博、被告刘燕博、被告刘文博、被告刘渊博、被告刘帅博、被告刘秀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4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11月21日被告的亲属刘世贵分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7万元、6万元、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均约定利息2分。之后,原告多次向刘世贵催要借款未果。现刘世贵已死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剑博未到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世贵的全部遗产。被告刘燕博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刘剑博均未到庭,明确表示刘燕博放弃继承刘世贵的全部遗产。被告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世贵的全部遗产。被告刘秀花及委托代理人刘剑博均未到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世贵的全部遗产。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本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三份,内容真实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刘剑博、刘燕博、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是刘世贵的女儿,刘秀花是刘世贵的母亲。刘世贵于2017年1月死亡。刘世贵于2013年1月4日给原告出具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刘世贵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11月21日给原告出具金额为6万元、3万元的借条两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世贵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刘世贵已死亡,六被告作为刘世贵的合法继承人,虽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世贵的遗产,但六被告作为刘世贵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仍应在刘世贵的遗产范围内对借原告的16万元进行清偿。原告要求六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利息约定情况,故原告要求六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剑博、刘燕博、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刘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刘世贵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任玉清的借款16万元。二、驳回原告任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在刘世贵的遗产范围内由被告刘剑博、刘燕博、刘秀花、刘文博、刘渊博、刘帅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润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