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陈达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陈达勇,周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5669849852。法定代表人杨巧敏。被执行人陈达勇,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宏锋,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1327号,责令被执行人陈达勇、周宏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9936.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达勇、周宏锋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达勇、周宏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立波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2017年月日核稿:2017年月日会签:2017年月日拟办人:2017年月日标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