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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文发与高东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发,高东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1895号原告:王文发,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被告:高东雄,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原告王文发与被告高东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文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发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王文发负担。审判长李家炎人民陪审员朱建纯人民陪审员吴清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姜琼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