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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青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青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9826095U。法定代表人叶华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云,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李红红,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素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青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郝东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