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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37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1-1002。负责人刘全冠,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小南河村。负责人马振武,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南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