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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秀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窦秀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50号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滨县。法定代表人:侯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春,男,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窦秀全,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窦秀全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42.00元,减半收取计1,921.00元,由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宫 赫代理审判员  张东文陪 审 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