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秀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窦秀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150号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滨县。法定代表人:侯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春,男,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窦秀全,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窦秀全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42.00元,减半收取计1,921.00元,由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宫 赫代理审判员 张东文陪 审 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