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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多文录与徐光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文录,徐光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157号原告:多文录,男,藏族,生于1968年6月,小学文化,甘肃积石山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光,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踏,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初中文化,甘肃积石山县人,个体户。原告多文录诉被告徐光踏追索劳动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2日被告雇佣原告去大河家修建私人住宅,当时约定每个工劳动报酬为220元,同年11月19日完工后经结算扣除原告借支部分后再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0600元,后被告又给付600元,剩余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徐光踏答辩意见:雇佣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属实,但欠款数额不对,后来被告通过原告妻子给付9000元,现拖欠原告劳动报酬21000元。���院对该案件的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4月12日被告雇佣原告去大河家修建私人住宅,同年11月19日完工,后经结算,扣除原告借支后被告应再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0600元。2015年3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陆续分三次给付9600元(其中9000元付给了原告妻子),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2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足额付给原告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剩余部分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光踏付给多文录劳动报酬2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徐光踏承担385元,多文录自行承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