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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立华、杨玉华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立华,杨玉华,杨静界,杨美华,黄杨,黄桦,杨存德,杨镇世,杨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立华,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静界,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玉华,女,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光明路***弄***号***室。一审被告;杨艳珠,女,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临平北路***弄***号***室。一审被告:杨美华,女,194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志丹路***弄上海阁**室。一审被告:黄杨,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江宁路***弄***号***室。一审被告:黄桦,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天目中路***弄***号***室乙。一审被告:杨存德,男,193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龙三路***弄***号***室。一审被告:杨镇世,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华新路***弄***号***室。一审被告:杨敏,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龙三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杨立华因与被申请人杨静界、二审上诉人杨玉华及一审被告杨艳珠、杨美华、黄杨、黄桦、杨存德、杨镇世、杨敏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立华申请再审称,2008年涉案房屋翻建时其曾出资。所谓遗嘱有严重瑕疵,鉴定不规范,该遗嘱应当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无产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人为杨习训。杨习训、徐秀英在世时,系争房屋业经多次翻建。原判基于各方当事人对于各次翻建及出资情况各执一词,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均不足以明确证明出资情况之实情,认定征收所得为杨习训、徐秀英之遗产并无不当。系争徐秀英之《嘱咐》,其内容系对其去世后遗产的处分,原判认定其为徐秀英所立的遗嘱,亦无不当。同时,原判依据事实及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所作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杨立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立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