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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严德明与张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明,张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849号原告严德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徳明五金店经营者。被告张谨涛,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德明与被告张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金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