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春娣、周元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娣,周元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娣,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周元汉,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赵春娣与被执行人周元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