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栗某某与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栗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栗某某,男,1993年11月4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45年11月1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栗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01)泽法执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1日杨某甲、栗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居住六间北平房中的四间房屋,他人不得妨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栗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恢3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579元,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栗某某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