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华峰与田志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华峰,田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华峰,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志刚,男。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华峰因与被申请人田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华峰申请再审称,其与田志刚、杨从立口头协议经营高炉冶炼厂,其投入436300元,所借田志刚款用于合伙经营投资,合伙期间没有算账,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请求予以再审。为支持其主张,再审申请人王华峰向本院提供了关于合伙关系及个人投资的相关证据。田志刚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计息及偿还顺序合法正确。再审申请人王华峰称与田志刚等人合伙开厂与原审借贷纠纷没有关系,且申请再审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应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田志刚、王华峰系朋友关系。截至2009年,王华峰分三次向田志刚借款90000元、100000元、80000元,共计270000元。王华峰于2009年8月2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田志刚现金贰拾柒万元整,利每年玖万元整,借款人:王华峰。”2010年11月2日王华峰还款100000元。2012年6月份,王华峰给田志刚汇款20000元。2014年8月2日,双方结算后,王华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田志刚现金肆拾贰万玖仟元,借款人:王华峰”。原审据此认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借款的本金、利息的数额及清偿顺序予以依法认定,遂作出(2014)界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华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田志刚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159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王华峰申请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主张证明其与田志刚存在合伙关系,由于原审民间借贷纠纷与其主张的合伙纠纷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故其诉求可另行提起诉讼。王华峰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王华峰申请再审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华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振代理审判员 王蕴乐代理审判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的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