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景泉与陈绍恩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泉,陈绍恩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69号原告:张景泉,男,6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陈绍恩,男,50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吉林省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泉诉被告陈绍恩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