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驰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驰,秦龙,王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驰,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2012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秦龙,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2007年6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辰,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启文海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弛、秦龙、王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恺、李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弛、秦龙、王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弛伙同秦龙、王辰在本市东城区北京IN**号楼门外,酒后辱骂、殴打代驾司机黄某、苗某、高某和杨某,造成黄某左手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造成苗某左颞部局部肿胀,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造成高某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弛、秦龙、王辰后自动投案。公���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弛、秦龙、王辰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张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弛、秦龙、王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弛伙同秦龙、王辰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IN**号楼门外,酒后辱骂、殴打代驾司机黄某、苗某、高某和杨某,造成黄某左手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属轻伤二级;造成苗某左颞部局部肿胀,经鉴定构成轻微伤;造成高某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弛、秦龙、王辰于2015年11月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本案被告人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4日2时许,我和高某、苗某、杨某等代驾司机在布拉格歌厅门口等着拉活儿,从歌厅出来四男二女,高某上前问他们是否需要代驾,对方有纹身的男子骂了高某。我让高某过来,有纹身的男子打了我1个嘴巴,把我从自行车上踹下来,我就摔地上了,这个男的把我按在地上打,我和这个男的撕扯起来。旁边1个穿马甲的男子也对我拳打脚踢。然后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过来推我,把我推倒了。我看见有纹身的男子上了1辆三轮车,我怕他跑了就把他拽下来,有纹身的男子拿起椅子、锥筒砸我,然后上了路边1辆宝马轿车。我就站在车前,高某站在车后不让车离开。后来对方戴眼镜的男子把我拽开,这辆车就开走了。我当天穿红色羽绒服。经辨认照片,黄某辨认出秦龙是穿黑马甲的男子,张驰是有纹身的男子。2、被害人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穿马甲的男子打了杨某1个嘴巴,有纹身的男子把黄某从自行车上踹下来,黄某就摔地上了。有纹身的男子、穿马甲的男子和穿黑色短袖的男子把黄某按在地上打,我和高某过去拉架,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就用脚踹高某,高某抱着对方的脚,两人都摔倒了。我在边上报警,穿马甲的男子用拳头打了我太阳穴一拳,打完我又回去打黄某。打了大概10多分钟,对方除了戴眼镜的男子都上车了。黄某挡在车前面不让他们走,戴眼镜的男子把黄某推开,对方就开车跑了。我当天穿黄色外套。经辨认照片,黄某辨认出秦龙是穿黑马甲的男子,该人对其和黄某、高某、杨某进行了殴��;张驰是有纹身的男子,该人对黄某进行了殴打;王辰是穿黑色T恤的男子,该人对高某进行了殴打。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对方有纹身的男子骂了我,黄某叫我过去,有纹身的男子就冲着黄某过去了,走到一半时这男的打了杨某几个嘴巴。之后这个男的把黄某从自行车上踹下来,他把黄某按在地上打,我赶紧过去拉架,我往后拽有纹身的男子,没拽劝,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踹我一脚,我抱着对方的脚,我俩都摔地上了。我刚要站起来的时候,穿马甲的男子用胳膊打了我右侧面部一下。我爬起来,踹我的那个男的也起来了,我往北边跑,那个穿短袖的男子追我,追到十字路口那个男的就返回去了。我就报警了。后来我看到有纹身的男子上了1辆三轮车,黄某说:“我手折了,你不能走”,然后就拽着那个有纹身的男子不让他走,有纹身的男子拿起路中间的椅子扔向黄某,又拿起1个锥筒砸黄某,之后这男的上了1辆宝马轿车。黄某站在车前,我站在车后,不让这车离开。之后戴眼镜的男子把黄某拽开,这辆车就开走了。我当天上穿黑色羽绒服,下穿牛仔裤。经辨认照片,高某辨认出秦龙是对其和黄某、苗某、杨某进行殴打的男子;王辰是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张驰是对黄某进行殴打的男子。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对方身材较瘦有纹身的男子骂了高某。黄某叫高某过来,较瘦的男子就冲着黄某过去了,穿马甲的男子给了我一脚,扇了我1个嘴巴,然后也冲黄某过去了。之后戴眼镜的男子就往外推我。我看见身材较瘦的男子把黄某踹倒在地,对方除了戴眼镜的男子外,其他3个人都围着黄某拳打脚踢。我就赶紧报警,我还骑车去派出所报了警,等我回来���时候对方都跑了。我当天上穿黑色羽绒服,下穿灰色休闲裤。经辨认照片,杨某辨认出秦龙是穿黑马甲的男子,张驰是有纹身的男子,王辰是穿黑色T恤的男子。秦龙对其进行了殴打,秦龙、张驰、王辰对黄某进行了殴打。5、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4日夜里,我在北京I**物业中控室值班。凌晨2时25分左右,我听见门外有人喊,我怕外边有人打架毁坏大堂的东西,我就出来了。我看见4个年轻男子围着1个人拳打脚踢,旁边还有几个女子在围观,其中1个男子拿起地上的锥筒朝倒地男子身上砸,这几个年轻男子围着倒地男子打了大概三四分钟,然后上车准备逃跑。我看见挨打的一方在车的前后堵住,不让他们走。有1名男子把挡在车前的人推开,车向南逃跑了。挨打的人是代驾司机,代驾司机没还手,一直在躲。6、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我在物业中控室值班。我听见外边有人骂人,我就出去了。我看见有4个男子正在对1个男子拳打脚踢,挨打男子往后退。大概打了三四分钟,我听见挨打男子一直嚷嚷手折了。打人者分别上了2辆车,挨打男子一直在白色小轿车前面拦着不让他们走,从白色小轿车里下来一人把挨打男子拉走,车就开走了,然后警察就来了。7、“110”接处警记录,证实本案报警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于2015年11月7日到派出所投案。9、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黄某左手小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苗某左颞部局部肿胀,构成轻微伤;高某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杨某头部外伤,不构成轻微伤。10、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及住院治疗的情况。11、调解书及谅解书,证实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黄某、高某、苗某、杨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张驰、秦龙的前科情况。13、被告人张驰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24日2时许,我和朋友王辰、秦龙、大伟一起从北京IN**号楼的布拉歌厅喝完酒出来。在门口有几个趴活儿的代驾司机,其中1个穿蓝衣服的司机过来问我们要不要代驾,我骂了他一句。后来我们叫的代驾说不能来接我们了,我就问刚才那个代驾司机走不走,他说不走,我就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这时,1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搭话,我推了这个男的,他把我按在地上,我们俩人互相撕��起来。王辰过来把穿红衣服的人拉起来,我们又继续拳打脚踢,我朝那人头部打了一拳,还踹了他肚子一脚,王辰在中间拉架,我抄起1把椅子要打对方,被大伟拦住了。我们这边有4个人参与打架,分别是我、秦龙、王辰、大伟,对方共有四五个男的。我看见对方那个穿红衣服的男子的头部被我打流血了。后来我们坐着王辰的车走了。2015年11月7日,我去朝阳门派出所投案自首。14、被告人秦龙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24日2时30分左右,我、张驰、王辰、大伟从布拉格歌厅出来,有1个穿蓝衣服的人过来问张驰要不要代驾,张驰说叫过了。后来我们叫的代驾没来,大伟就问那个穿蓝衣服的代驾走不走,那人说不走,另外1个穿红衣服的人冲穿蓝衣服的人说:“他们喝多了,别理他们。”张驰与那个穿红衣服的人就互骂起来,然后二人厮打在一起,那人把张驰摁倒在地,王辰把二人分开,我跟大伟把张驰扶起来,张驰又跟对方撕扯在一起。这时,对方有几个人过来劝架,其中1个穿蓝衣服的代驾司机用双手揪着我的衣服领子,我就跟这个穿蓝衣服的人厮打在一起了,之后大伟将我们劝开了。张驰跟王辰一起上了车,穿红衣服的人在车头拦着不让走,大伟把穿红衣服的人劝走了。我看见穿红色衣服的人脑门上有挫伤。有个穿深色衣服的人拿着手机对我们录像,我上前扒拉他的手机,还给了他左脸1个大嘴巴。之后我就开车走了。2015年11月7日,我和张驰、王辰一起去朝阳门派出所投案自首。15、被告人王辰的当庭供述,证实2015年10月24日2时许,我和张驰、秦龙、大伟在布拉格KTV唱完歌出来,张驰和1名代驾司机吵了架,张驰动手打了对方代驾脸一下,代驾把张驰按到了地上,我就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我打过对方的人��张驰和秦龙与对方的人互相揪扯、撕打。后来我开车带着张驰走了。2015年11月7日,我去朝阳门派出所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弛、秦龙、王辰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秦龙、王辰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对被告人秦龙、王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二��被告人秦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梅梅代理审判员 佟 飞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怡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