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锋与杨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锋,杨立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第1223号原告:马锋,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杨立春,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马锋与被告杨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锋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