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扶风县大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扶风县大众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宽,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高天虎,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系法律援助。被告:扶风县大众医院。住所地:扶风县新区南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孝岐,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任玉强,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任兰英,该院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扶风县大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原告李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于明岐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