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士民与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民,赵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535号原告:孙士民,男,住尚志市元宝镇。委托代理人:程立荣,女,住尚志市元宝镇。(系原告妻子)被告:赵丽艳,女,住尚志市元宝镇。原告孙士民与被告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孙士民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丽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民撤回对被告赵丽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孙士民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宏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建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