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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3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继英与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英,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继英,女,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商业区3号楼泛亚大厦1801/1803室。法定代表人:史振远,该公司总经理。吴继英申请执行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93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及存款。3、2017年4月20日本院至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该院的案款119343元,因该案款并未实际到位,故暂时无法提取。4、2017年4月21日与本案申请人吴继英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