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爱明与闫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明,闫修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722号原告:郭爱明,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黄自家,望江县杨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修明,男,193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郭爱明诉被告闫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爱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明撤回对被告闫修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爱明负担。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