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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爱明与闫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明,闫修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722号原告:郭爱明,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黄自家,望江县杨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修明,男,193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郭爱明诉被告闫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爱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明撤回对被告闫修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爱明负担。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