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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延春与程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延春,程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春,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青萌三胡同12-16号厂南B区**栋3门***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威,女,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银座*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壮,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同兴中委***组。上诉人张延春因与被上诉人程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程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壮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延春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张延春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延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张延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智代理审判员 徐锐代理审判员 张  新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星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