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清平镇丁庆荣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清平镇丁庆荣副食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唐县清平镇丁庆荣副食超市,住所地高唐县清平镇西街村。经营者:丁庆荣,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高唐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清平镇丁庆荣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唐县清平镇丁庆荣副食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管 玲 玲审判员 牛祺忠人民陪审员侯亚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德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