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陶恒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恒,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1行初11号原告陶恒,230121197102144227,女,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姜艳玲,职务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恒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慧峰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