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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某,石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西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石某某逾期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公安机动车管理所车辆登记情况、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房产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我院对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现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为轮候查封,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5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秀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秋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