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鸣、陈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鸣,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被执行人:雷鸣,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申请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鸣、陈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郭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