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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育良与刘显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良,刘显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18号原告:刘育良,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告:刘显棠,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刘育良诉被告刘显棠资金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育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育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育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育良负担。审判员  丘建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