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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7号罪犯刘伟,女,1982年9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资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闽刑执字第4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罪犯刘伟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32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