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09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5年4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5日,被告以家庭生活急用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口头约定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