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占美玖与段凯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美玖,段凯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650号原告:占美玖,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训文,都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凯辉,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程孝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美玖与被告段凯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美玖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占美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2.60元减半收取1201.3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帅龙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