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蓬安相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安相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斗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1506号原告:蓬安相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斗云,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劲松,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蓬安相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蓬安相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蓬安相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安相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11.50元,由原告蓬安相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茏沣人民陪审员 刘 忠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