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礼松、詹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松,詹西,杨永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32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礼松,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万源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同年5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詹西,女,1987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开化县。因卖淫于2008年9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5年1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5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永承,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362号起诉书、义检刑追诉[2017]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礼松犯贩卖毒品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詹西、杨永承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礼松、詹西、被告人杨永承及辩护人楼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2016年1月17日15时许,罗某找被告人张礼松购买毒品,被告人张礼松收取500元人民币后,通过马卫平(另案处理)找到义乌市稠城街道颐和大酒店旁“老黄”(另案处理),以300元购得疑似海洛因3包,1包由马某1吸食,被告人张礼松将剩余2包交给罗某。次日下午,罗某再次找到被告人张礼松购买毒品,被告人张礼松收取1400元人民币后,将其中900元交给马某1用于购买毒品。马某1向“老黄”购得疑似海洛因8包并交给被告人张礼松。被告人张礼松准备将疑似海洛因8包交给罗先军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8包。2016年1月19日,罗先军向义乌市公安局上交毒品疑似物2包。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10小包重0.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张礼松违法所得人民币614元、毒品海洛因10包由义乌市公安局扣押在案。二、介绍卖淫、容留卖淫的事实2016年2月1日以来,被告人杨永承、詹西在义乌市义亭镇重阳街97号经营玫瑰足浴店,由被告人杨永承出资,被告人詹西负责店内经营管理,容留违法行为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同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礼松将马某2带至该玫瑰足浴店,并与被告人詹西协商,让马某2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违法所得除支付台费外均交给被告人张礼松。同日21时许,戴某(已行政处罚)与马某2(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在该店二楼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同日21时25分许,张某1(已行政处罚)与“李某”(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在该店二楼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同日21时25分许,肖某(已行政处罚)与马某2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在该店二楼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詹西在监视居住期间经营玫瑰足浴店,容留违法行为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同日21时许,“李某”(已行政处罚)与廖某1(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在该店二楼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同日21时30分许,施某(已行政处罚)与方某(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礼松、詹西、杨永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张某2、张某3、罗某、马某2、戴某、肖某、“李某”、张某1、“李某”、廖某2、方某、施某的证言,同案犯马某1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病例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礼松、詹西、杨永承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礼松无视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礼松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詹西、杨永承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礼松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礼松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礼松、詹西、杨永承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楼晓平提出被告人杨永承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礼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詹西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永承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0包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礼松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614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瑶人民陪审员 吴廷生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