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成松、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成松,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33号申请人:董成松,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9218406K(1-1)。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董成松因与被申请人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00吨成套碾米机设备工程一套等机械,保全价值27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房地权皖舒字第00264**)和皖A×××××宝马1997CC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舒城县稻香苑米业有限公司所有200吨成套碾米机设备工程一套、大米抛光机4套、大米色选机5套、稻谷烘干机6组;二、查封申请人董成松提供担保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23-202号房屋(权地字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26472)和皖A×××××宝马1997CC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伟 百度搜索“”